矿井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车是矿井生产的主要运输设备,用量大,使用多,它直接影响到矿井生产任务的完成和经济效益,同时与安全紧密相连,为加强矿车的管理,从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能源公司各矿使用的矿车必须持“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出厂检验证)齐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车。
第三条 能源公司各矿使用的矿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9条、第363条等到相关内容。
第四条 所有的矿车要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卡片、牌板,牌板要上墙。按矿车检查周期进行对号定期维护检修,保持矿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矿车完好检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煤矿窄轨矿车测定和判定规则》进行检查测定,对照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维修、保养要作好原始记录。
第五条 煤矿窄轨矿车安全性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执行标准代码(MT387-2007):
第六条 除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外(MT387-2007):对矿车的完好规定如下:
1.箱体不得变形,箱体上的凸凹度不得超过50mm,同一个平面上不得出现3个凸块凹坑。箱体上的钢板不得有裂缝。焊缝破裂或钢板锈穿,应立即补上;
2.矿车两端必须有人工推车用的扶手,扶手应焊接牢固;
3.矿车两端碰头必须有减振装置(钢碰头或胶碰头)。两端的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4.矿车两端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标准插销。插销和插孔必须是带防拨脱装置的,在运输或提升时插销不得自动脱落;
5.矿车轮对的轴距和轮距必须是标准的尺寸。轮对与矿车之间用标准的销子锁做,矿车在运行中,销子不得脱落;
6.矿车的轴承应定期检查加油,保证轴承的润滑可靠;
7.矿车的底盘架子不得变形,铆接的铆钉不得松动,更不得脱落,异型槽钢如锈蚀严重时立即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六条 矿车维修人员,对滥用和损坏矿车的行为(任意倒车、敲砸矿车、装载禁运物等)当场进行批评直至汇报处以罚款。
第七条 矿车只允许装煤、矸及生产用材料,如因需要装载其它材料、设备时,其装载长度、高度均不能超过矿车箱的边缘。
第八条 矿车装载煤、矸时允许装载矿车的容积的90%。如遇水煤、水矸时只能装载容积的70%。
第九条 任何单位利用矿车装运材料时,事先应向运输队或调度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同意后方能装运材料,装运和卸占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时间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如继续占用,将追究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井下运送超长的材料时,应使用专用材料车,运送材料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自制材料车、平板车、架子车、特殊专用车等对它的结构和碰头必须作拉力强度试验,以保证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 自制材料车、平板车、架子车、特殊专用车等车辆要有有统一的编号,并建立台帐、卡片及牌板;管理、检查、维修按固定矿车规定执行。
附:煤矿窄轨矿车安全性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窄轨矿车安全性的主要技术要求、测定方法、判定规则及送检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及非煤矿矿山运输煤炭、矸石、物料等的窄轨矿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B/T6992 窄轨矿车通用技术条件(机械行业标准)
3 主要安全技术性能
3.1 外形尺寸偏差
窄轨矿车外形尺寸偏差执行JB/6992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单位为毫米
车箱容积m3 | 总长偏差 | 总宽偏差 | 总高偏差 | 牵引高偏差 |
≤4 | ±10 | ±5 | ±8 | ±3 |
>4 | ±15 | ±8 | ±10 | ±3 |
3.2 车箱口对角线之差
窄轨矿车车箱对角线之差执行JB/T6992。容积不大于4m3矿车不大于6mm;容积大于4m3矿车不大于10mm。
3.3 轮轨间隙
窄轨矿车轮轨间隙执行JB/T6992,间隙不大于2 mm。
3.4 底盘
窄轨矿车底盘应满足10倍额定牵引力时不破断。
3.5 弯道运行
窄轨矿车应顺利通过设计规定的最小曲率半径水平弯道。
3.6连接链的安全性
窄轨矿车用的外购连接链和自制的连接链,必须有国家或认证机构指定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件。
3.7 连接插销的安全性
窄轨矿车用的外购连接插销和自制的连接插销,必须有国家或认证机构指定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件。
4 测定方法
4.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用精度为1mm,量程为5m的卷尺在平直轨道上测量矿车的外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3.1条的规定。
4.2 车箱口对角线之差测定
用精度为1mm,量程为5m的卷尺在平直轨道上测量矿车的车箱口对角线之差,应符合本标准3.2条的规定。
4.3 轮轨间隙测定
将装配好的矿车放在平直轨道上检查,四个轮子中其中三个志轨面接触,另一车轮允许与轨面有间隙,用塞尺测量间隙,间隙符合本标准3.3条的规定。
4.4 底盘试验
将矿车底盘连接到精度不低于±1%的材料试验机上,加载到10倍额定牵引力,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4条的规定。
4.5 弯道运行试验
在试验室或试验现场,将两台空载矿车组列后,用人力推动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5条的规定。
4.6 连接链的安全性
检查厂家提供的连接链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应符合本标准3.6条的规定。
4.7 连接插销的安全性
检查厂家提供的连接插销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应符合本标准3.7条的规定。
5 检验规定
5.1 出厂检验项目及型式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执行。
5.2 抽样检查
5.2.1 整机检验:抽整台矿车2台
5.2.2 部件检验:抽2台矿车低盘。
5.2.3 抽样基数为10台。
表2
序 号 | 项 目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1 | 3.1 | ∨ | ∨ |
2 | 3.2 | ∨ | ∨ |
3 | 3.3 | ∨ | ∨ |
4 | 3.4 | × | ∨ |
5 | 3.5 | ∨ | ∨ |
6 | 3.6 | ∨ | ∨ |
7 | 3.7 | ∨ | ∨ |
注:“∨”表示全检;“×”表示不检。
6 判定规则
6.1 表2中的序号3.4、3.5、3.6、3.7各项中,有1项不合格,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2 表2中的序号3.1、3.2、3.3各项中,有1项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数量复检,如仍不合格,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 送检要求
7.1 矿车安全性必须由国家或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7.2 送检时,应附图纸,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