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斗式矿车检验规则(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翻斗式矿车出厂检验
1.1 矿车入库前,应做相应的出厂检验。
1.2 出厂检验分逐辆检验的项目和抽查项目。
1.2.1 逐辆检查的项目为:4.10、4.11及5.1、5.2、5.4、5.5、5.8.3a)。
1.2.2 抽查的项目为:每批矿车抽1%(不少于两辆),对其检验5.3、5.6、5.7、5.8.3a)和5.9 规定的内容。
1.3 矿车须经厂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能入库、出厂。
2 翻斗式矿车型式检验
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研制的矿车或矿车在设计、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正常生产的矿车,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至少每2 年一次;
c)矿车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2.3 进行型式检验时,每批矿车数量不得少于两辆,其中空载翻转试验每辆车不少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