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轨道机车(电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 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3)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4)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5)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6)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7)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8)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9)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10)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