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矿车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应进行修理。
第2条 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3条 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必须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4条 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5条 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6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过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进行装配。
第7条 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8条 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 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9条 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第11条 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账上;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12条 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