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适用本厂三环链的制造和检验。
2. 符合MT244.1-2005 《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链》标准,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 型号尺寸:30X150X60X3。其中圆环为锻造件,长环为焊接件。
4. 采用45#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作,钢材应为全镇静钢,其化学成份应符合GB/T 699 规定,圆环采用模锻,必须进行热顶锻试验,试验方法和结果符合GB/T 233的规定;长环应选用热压棒材。
5. 所用材料应有生产厂的合格证明书,并在每批次生产前进行化验,材质合格后方可安排批量生产。每批次制作数量不少于50付。
6. 三环链的尺寸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6.1直径φ30 +1/-0.5 节距 +5/- 5 内宽 +2/- 2
6.2圆环锻造表面应光洁,不允许过烧,无裂纹,毛边高度不大于1mm,重皮及伤痕磨平后的凹下深度应不大于1mm,错模量应不大于1mm;长环焊接处的直径不小于棒料的直径,也应不大于实际棒料直径的1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线部分,焊接表面应光洁,焊口处不允许有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
7. 三环链的拉伸试验应符合如下要求:
品种 直径,mm 试验负荷,KN 破断负荷,KN
三环链 30 120 ≥510 7.1三环链在试验负荷下的伸长率应不大于2%;破断负荷下的伸长率应不小于 15%。 8. 三环链的弯曲试验应在弯曲力≥360KN作用下,达到弯曲挠度≥50mm,试验后应无裂纹。
9. 三环链的冲击功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2 试验项目
冲击功,J 常温冲击 ≥80 焊口处冲击 ≥64 低温冲击(-40+/-5℃) ≥32 10.
三环链的疲劳试验应符合下表规定,试验中不允许出现明显裂纹,当疲劳试验达规定次数时,三环链如出现裂纹,则应对该三环链进行破断拉力试验,其破断负荷应不低于360KN。
品种 直径 疲劳负荷 疲劳次数 上限,KN 下限,KN
三环链 φ30 50 200 50000
11. 三环链必须经全退火处理,晶粒度应符合GB/T 6394 中 5级或更细的均匀组织。全脱碳层不大于0.5。
12. 检验规则:
12.1 出厂检验
12.1.1三环链应经过质检合格后方可出厂,本厂无检测能力的项目应经国家授 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定合格后方可出厂。 12.1.2 出厂检验按表4中的规定进行:
12.2 型式检验
1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4的规定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钢材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停产2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隔二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2.2.2 型式检验由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三环链经检验合格,取 得产品合格证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12.3 抽样规定
12.3.1 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试样数量,每批三环链至少抽4挂。
12.3.2 拉伸试验的试样数量,按1%抽取,但应不少于2挂。
12.3.3 弯曲试验的试样数量,按1%抽取,但应不少于2挂。
12.3.4 常温及低温冲击的试样数量,按1%抽取,但应不少于2挂。
12.3.5 晶粒度和全脱碳检验的试样数量为1挂。
12.3.6 疲劳试验的试样数量,每批三环链至少抽2挂。
12.3.7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12.4 复检和判定规则
12.4.1 表4中的2~5项,其中每项如有一挂(件)不合格,表4中的第1项如 有2挂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
12.4.2 表4中的序号2、3、4、和5为主要项目,主要项目的允许复检项目数为 1项,经加倍数量复检仍有一挂 (件)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三环链为不合格。
12.4.3 表4中的序号1、6、和7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允许复检项目数为2项, 经加倍数量复检,2项均不合格(单项判定同12.4.1),则判定该批三环链为不合格。
12.5 标志和包装
12.5.1 三环链出厂前应在三环链长环的直部中间注有能长期保留的标志。标志 内容:厂家特定标记和制造年份。产品标记可以用汉字、字母表示。
12.5.2 三环链出厂前表面应刷油漆并包装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