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蓄电池动力装置要求
a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 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77℃ ,其表面温度不得超 过 150℃ .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 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 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8h 用油量.
(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 95℃ .
(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必须配备灭火器.
b 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 要求:
(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 盖 10min 后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