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14顿及以下窄轨各类电机车修理工。
二、 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掌握电机车的修理工艺和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三、 安全规定
第4条 修理工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修理车间(硐室)内进行。临时小故障的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并采取防止其他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的措施。
第5条 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制轮器、木楔等将机车稳住。架线机车要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切断机车架线电源,蓄电池机车要拔开电池插销。
第6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电,确信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7条 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8条 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 操作准备
第10条 认真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所用的工、机具、绳索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用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并备奇所需的材料配件。
五、 正常擦作
第11条 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大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有专人指挥。起吊所用的工、机具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时必须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12条 修理人员工作时的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第13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等)前必须检查电机外壳接地是否良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4条 工件钻孔应用夹具夹紧,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5条 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认真学习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6条 拆下轴承时应使用推卸器,不能用推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进行安装。
第17条 部件的拆卸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应当加以标记并清洗干净(轴承清洗后要用细布擦拭)。清洗的轴承箱和齿轮箱安装时必须认真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18条 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镀、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可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气焊修补。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式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19条 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毂、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箍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沙哑为松动。
第20条 整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21条 同一台电机应使用规格相同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22条 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测定压力。
第23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25条 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须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六、 收尾工作
第26条 检修过的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7条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待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