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上下窄轨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使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使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几检查试验方法,能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处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要关好车门或挂好防护链,然后发出开车信号。机车在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性能试,都不得使用。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使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搬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本地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特殊情况却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使矿车复轨时,应用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却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链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重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航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接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 连接器是否完好。
3. 手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 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 蓄电池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 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薄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前应督促跟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 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的轮廓尺寸。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殊人员)。
5.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 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 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电路开关顺序接通电源,并开通照明灯、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向前”或“向后”),松开车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大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转动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启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以防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权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25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线路上的障碍等,要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列车或两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到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口、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处或出现噪声较大机车会车前、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方可处理。
第33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危险事故或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4条 需要紧急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5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6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手把转回至零位。
第37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查。
八、收尾工作
第3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