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车司机、跟车工必须接受工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并持证上岗。
2、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59条之规定,人车行驶速度不得大于4米/秒,严禁超速运行。
3、人员上、下车区段(乘人车场)必须设置停车线,并悬挂平巷人车乘候车制度及列车行车时刻表。
4、行驶人车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
5、司机开车前,必须用载波电话与调度室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开车,严禁私自发车。
6、严格按照人车时间表发、返车。
7、司机、跟车工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遇有以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
(1)运行前方发现障碍物或有人作业施工。
(2)电机车制劝不灵活可靠,加速不平稳。
(3)通讯信号不通,不清晰。
(4)道岔闭合不好。
(5)掉道或其它紧急情况。
8、所有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0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