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一般技术要求
1 矿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 所有零部件的材料必须有供应厂的合格证明书,否则必须进行鉴别和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焊接所选用的焊条应符合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的钢焊条》之规定。
4 全部焊接部位在焊接前应清除铁锈、氧化皮、油污、油漆等表面污物。
5 焊接件在装配点焊时,其点焊部位应是焊缝的一部分,且不应超过焊缝的高度和宽度。
6 焊缝应均匀平整,不应有裂纹、夹渣、烧穿、未焊透等缺陷。重要部位的焊缝还不应有气孔,且咬肉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5%,咬肉深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mm
7 铆钉孔应光洁,不得有裂纹、缺口、气孔、缩松等缺陷,孔边的毛刺、铁锈、氧化皮等污物应清除干净。各铆接面应贴合紧密,如用点焊紧固,铆接前应将点焊处铲净。
8 全部铆灯应光洁,不得有裂纹和缺口,不准使用过烧的铆灯铆接。已铆上的铆钉应有正确的形状,其铆灯头轴线与孔中心线的同轴度公差为0.2d(d为铆灯直径)。铆灯头应紧密地贴合在铆接件上,并用“敲击法”逐个检查,如发现铆灯头松动或声音异常应更换重铆。
9 碳素铸钢件的材料应符合GB 970—67《碳素铸钢分类及技术条件》之规定。
10 铸钢件应进行退火或正火处理。
11 对一般铸件上产生的不影响强度和外观的缺陷可不修使用,凡影响强度和外观的缺陷,在下列范围内可修复使用:铸件厚度小于20mm时,焊补深度不大于厚度的1/3(最大亦不得超过5mm);厚度在20mm以上时,其焊补深度不大于厚度的1/4,且补焊面积不得大于所在面积的5%。补焊和浇冒口的气割均应在热处理前进行。
12 锻件不应有夹层、折迭、裂纹、锻伤、结疤、过烧和夹渣等缺陷,因清除氧化皮等造成的局部缺陷不得大于锻件尺寸的偏差范围。
13 零件的机械加工表面不允许有降低零件强度及寿命的缺陷。
14 在机械加工零部件的图样上,凡未注明尺寸公差时,应按GB 1804—79《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规定中的IT14级精度公差制造。